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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分配办事指南表
发布时间:2019-01-18 15:12:39 浏览:343次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分配办事指南表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020002

职权名称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分配

实施机关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权依据

1、《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武发[2008]11号)第二条;

2、《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分配对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办理条件: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能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信息,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经济效益良好及发展前景良好;

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3、项目当年完工或主体工程完工(完成投资80%)。

需提交的材料

1、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原件、一式两份、拟留件),其中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退还,留存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3、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材料、预算及发生费用的有关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4、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按申报通知要求截止日期收取单位申报资料,申报工作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

3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支持计划;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3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金计划;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审核(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公示→项目验收→确定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方向、资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对决定受理的项目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会,确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实地考察环节;

3、项目支持计划下达:对通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实地考察等环节项目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3、项目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支持的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建设进展、投资预决算及财务支出凭证等,核实项目投资额度;

4、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商请相关部门拨付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根据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2、《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制度,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3、《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专项验收,对补助和贴息资金单项达到1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验收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市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发布申报有关事项、专家评审、实地考察、项目验收并下达计划;

区级:各区发改部门负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二、相关依据:

1、《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可于次年4月底前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www.wuhan.gov.cn)上申报项目。

2、《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二条: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3、《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根据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4、《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专项验收。

承办机构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7-82796106;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电子邮箱:hzc_027@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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