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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盖章的)湖北省节能协会章程定稿2024-3-6 - 副本0.png

 

湖北省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Hube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写为 HBE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湖北省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领域的 企、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 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 持节 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能源合理利用, 以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为准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和社会效 益相统一为目的,紧紧围绕节能减排中心工作,开展调 查研究、宣 传培训、咨询服务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等 活动,在政府 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我省 能源节约事业更 好的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和国民经济可持续 发展服务。

 

 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 理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 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 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 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6 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 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 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 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 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二路 1  1 号楼 3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节能领域的方 针政策,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政府、行业、 企业以及社团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我省能源利用现状调查、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等 专题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制定有关规 划、政策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

(三) 组织推广节能、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 术、产品、信息咨询。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为会员培训有关节能技术、管 理人才,提高其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五)协助会员开展节能规划、节能诊断、改造、运行、管 理等服务。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学术交流与  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国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引进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支持我省优秀  节能产品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七)接受政府相关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八)加强本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业务联系,开展 有益于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五)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 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 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  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 得超过 5 年,最短不得少于 1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惩;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 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 不超过理事的 1/3 且不超过 10 ),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 从理事中推荐, 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长提名,通过选举(聘 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 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  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  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 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 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 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 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 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具体活动及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 数以上举手表决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九条